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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营口港务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381号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债券申报材料的请示》(辽发改财金〔2017〕214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超过20亿元,其中6.81亿元用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72#-75#多用途泊位工程,7.59亿元用于营口港仙人岛港区原油储库五期工程,5.6亿元用于营口港仙人岛港区2#原油码头工程。

  二、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一个重定价周期,附设续期选择权。即发行人有权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一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5年)或全额兑付。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票面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在每个重定价周期确定一次。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12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基准利率为在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12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和基本利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基本利差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2个重定价周期开始的每个重定价周期,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

  三、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即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可以在任意一个付息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应支付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延期支付次数不受限制。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300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部还清的年度为止。发行人应至少于付息日期前1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延期支付利息权行使公告。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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